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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易经》:从“鬼谋”到“人谋”

时间:2019-12-31 12:47     来源:中国易学网     作者:姜广辉      点击: 次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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导语:《周易》的形成有一个长期的过程。它的卦画、卦名、卦辞和爻辞并不是一次完成的。当这些要素全部具备后始形成完整的《易经》。《易传》(十翼)晚出,学者将其合并到原来的《周易》之中,而仍用《周易》旧名。

 

  【内容提要】 “鬼谋”、“人谋”之语出自《周易·系辞下》。“鬼谋”之义,系占问于鬼神以求决疑定谋。关于《周易》的性质,历史上有两派意见:一派认为《周易》是筮占之书,一派认为《周易》是说理之书。实则,《易经》作为中国文化元典之一,是一部系统模拟、效法“世界之理”的书,重卦形式是它的理论模型。每一卦一个主题,由卦爻辞的显性语言与易卦结构的隐性语言相结合,构成六十四篇阐释“世界之理”的精悍短文,立论通达,逻辑严整,面面俱到,给人以智慧的启迪和道德的教诫。整部著作完全是“纯理性”的分析,其中没有任何“天启”或“神意”的成分。故此书乃是“人谋”之书,而绝非“鬼谋”之书。在这个意义上,周人的《易经》文化相对于殷人的卜筮文化而言,是一次理性的飞跃发展。

  【关 键 词】易经/“鬼谋”、“人谋”/筮占之书、说理之书Yijing/"Counsels of spiritual beings"/"Counsels of men"/manual for divination, book presenting theories

  《周易》的形成有一个长期的过程。它的卦画、卦名、卦辞和爻辞并不是一次完成的。当这些要素全部具备后始形成完整的《易经》。《易传》(十翼)晚出,学者将其合并到原来的《周易》之中,而仍用《周易》旧名。本文所论,只涉及《周易》的卦名和卦、爻辞部分,故直称之为《易经》。

  本文所谓“鬼谋”、“人谋”是借用《周易·系辞下》的话:“人谋鬼谋,百姓与能。”而王夫之则说:“圣人作《易》,以鬼谋助人谋之不逮。”①“鬼谋”之义,系占问于鬼神以求决疑定谋。上古占问鬼神的方式通常是龟卜和筮占两种。龟卜的道具是龟甲,筮占的道具是蓍草。《周易·系辞上》说:“探赜索隐,钩深致远,以定天下之吉凶,成天下之亹亹者,莫大乎蓍、龟。”②刘向说:“龟千岁而灵,蓍百年而神,以其长久,故能辨吉凶。”③古人视蓍草和龟为神灵之物,故以其为媒介,通过“灼龟而卜,揲蓍而筮”的方式,与天地鬼神相沟通。④

  对于《易经》,历史上一直存在两种看法,一认为它是“占筮之书”,一认为它是“说理之书”。两种意见久争不决。今天我们也许应该重新认识:《易经》到底是“占筮之书”,还是“说理之书”?

  笔者在现实中发现,要解决这个问题并不容易。它实际存在两个层面的问题:

  一是客观层面。《易经》本身在实际的历史上是为筮占的目的而编作的,还是为说理的目的而编作的?在我们看来,如果《易经》是为筮占的目的而编作的,那就会像李镜池那样,承认卦爻辞中的一些词句是不相连属的⑤。如果说《易经》是为说理的目的而编作的,那就有两方面的可能,一方面作者利用旧有的卦爻形式来说理,另一方面它之用于占筮乃是被人利用而已。

  二是今日研究者的主观层面。你是相信鬼神和命运的存在,从而承认“鬼谋”的合理性,并进而肯定《易经》作为“占筮之书”的灵验而信奉之,还是不相信鬼神、命运的存在,从而不承认“鬼谋”的合理性,并由此确定自己的评价标准:“占筮之书”在今天并无价值可言,只有“说理之书”方有价值可言。而直到现代社会的今天,人们(包括学者)对于鬼神、命运的看法还颇为“两极化”,信者恒信,不信者恒不信,各说各话,几乎无法交集。有鉴于这牵涉信仰的问题,我们应该容许大家各有自己的空间。所以不在这个层面上讨论问题。

  本文的观点在于,商代、周初之人重视“鬼谋”,卜、筮兼用,更重龟卜。周初三《易》并用,那时三《易》(《连山》、《归藏》、《周易》)最多只有卦辞,尚无爻辞。这时的《周易》尚是一种相对简单的巫书⑥。而自《周易》被系以爻辞之后,它便发生了一种根本性的变化。《易经》爻辞的系定,不仅标志完整的《易经》的正式形成,更显示为它已变成一部结构化的“说理之书”,用以系统模拟、反映“世界之理”。因而由周初之《易》到《易经》的正式形成,可以视之为一种从“鬼谋”到“人谋”的演变。在这个意义上,周人的《易经》文化相对于殷人的卜筮文化而言,是一次理性的飞跃发展。

  一 西周的文化背景与《易经》的形成

  殷商重龟卜,亦兼用筮占,此风至周初亦然。周初之人凡遇重大事件仍以龟卜为主。《易经》虽然可能为西周人的作品,但在传世文献中,我们尚未发现西周人引用《易经》卦爻辞的材料。

  武王灭商后,曾访问商朝遗臣、纣王的叔父箕子,箕子向他介绍了殷商的政治文化经验,这就是《尚书》中的《洪范》篇。“洪范”,意谓大法。“洪范”九畴,其第七个方面为“稽疑”:

  七、稽疑。择建立卜、筮人,乃命卜筮。曰雨、曰霁、曰蒙、曰驿、曰克、曰贞、曰悔。

  凡七:卜五,占用二。衍忒。立时人作卜筮,三人占则从二人之言。汝则有大疑,谋及乃心,谋及卿士,谋及庶人,谋及卜筮。汝则从,龟从,筮从,卿士从,庶民从,是之谓大同。

  身其康强,子孙其逢,吉。汝则从,龟从,筮从,卿士逆,庶民逆,吉。

  卿士从,龟从,筮从,汝则逆,庶民逆,吉。庶民从,龟从,筮从,汝则逆,卿士逆,吉。汝则从,龟从,筮逆,卿士逆,庶民逆,作内吉,作外凶。龟、筮共违于人,用静吉,用作凶。

  这是传世文献关于殷商卜筮制度的最早记录。从中我们可以得出如下几点认识:

  第一,殷商文化有尊神尚鬼的传统,凡事有疑即占问天地鬼神。所谓“择建立卜、筮人,乃命卜筮”,是说卜筮已经成为当时的王官制度之一。

  第二,商代贞问虽以龟卜方式为主,但亦同时采用了筮占的方式。这就是说,“揲蓍而筮”并不是周人的发明,它早在商代就已经有了。所谓“曰雨、曰霁、曰蒙、曰驿、曰克、曰贞、曰悔”,是合并龟兆与卦象而言。前五项讲龟兆的种类,后两项是讲别卦(六十四卦)中的内卦和外卦⑦。既然内卦和外卦的卦象可以同五种龟兆等同平列,那就等于说,商代的筮法可能尚停留在较初级的阶段,还没有细化到“爻”的层面,自然也还没有爻辞。此外,还有另一种说法,即以本卦为贞,之卦为悔,此种情况也应该只是在卦辞方面进行比较,还没有证据表明此时已有爻辞。

  第三,在有“人谋”、“鬼谋”同时参与的情况下,“鬼谋”始终几乎占有决定性的因素,此点,从下表⑧中看得更清楚:

 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,凡是龟卜和筮占显示为吉,而有王、卿士、庶民三者之一方赞同者,最终为吉。若王、卿士、庶民三者的意见一致,而与龟卜和筮占的结果相违,那就不能付诸实施。

  周人早期的卜筮制度,与殷商似无大异。首先,箕子《洪范》的思想是被周人接受,并作为《尚书》的重要篇章传习于国学的。从《尚书》的其他篇章看,周初凡有大事需要贞问鬼神,皆采用龟卜的方式。

  《尚书·金縢》篇记载,武王于“克商二年,有疾弗豫”,周公为之祝祷,愿以身代之,并为之龟卜。“乃卜三龟,一习吉。启籥见书,乃并是吉”。这里的“习”,是“因”的意思。这段话意思是说,当时采用三种兆法进行龟卜,先卜夏兆,夏之兆法表现为吉,次卜商兆,商之兆法因之,又表现为吉。次卜周兆,周之兆法因之,也表现为吉。卜人未见占书时,已知兆之为吉,及开籥取占书证之,并见其为吉。

  《尚书·大诰》篇记载,成王称“宁王遗我大宝龟,绍天明即命。曰:‘有大艰于西土,西土人亦不静。’越兹蠢。……我有大事休,朕卜并吉。”意思是说,武王(一说文王)曾留给我大宝龟,用它可以了解天命,以定吉凶。昔时曾以此龟贞问,得其兆谓:将有大艰难之事于西土,西土之人亦将不得安静。今武庚果然蠢蠢然而动。……我欲兴戎为休美之举,我卜三龟而并吉。

  《尚书·洛诰》篇记载,周公向成王报告建成周之事,如何通过龟卜为成周选址:“予惟乙卯朝至于洛师,我卜河朔黎水,我乃卜涧水东、瀍水西,惟洛食。我又卜瀍水东,亦惟洛食。伻来以图及献卜。”意思是说,成周选址曾于河朔黎水卜之,又于涧水东、瀍水西卜之,又于瀍水东卜之,所有龟兆则指向洛地。古人龟卜时,先以墨画龟,然后灼之,灼之而显吉兆,谓之“食”,灼之而不显吉兆,谓之“不食”。

  以上三条资料都出自今文《尚书》。由此我们知道,周初凡遇国之大事需要贞问鬼神时,尚采用龟卜之法,而未用筮占之法。虽然传说周公为《易经》爻辞的作者,但周公并未采用筮占的方式。

  《诗经》中有些诗句是专门讲龟卜的,如《大雅·緜》:“爰始爰謀,爰契我龟。”《小雅·小旻》:“我龟既厌,不我告犹。”《?{风·定之方中》:“卜云其吉,终焉允臧。”但也有些诗句是卜、筮并言的,如《卫风·氓》曰:“尔卜尔筮,体元咎言。”《小雅·杕杜》曰:“卜筮偕止,会言近止。”《礼记·表记》引孔子之语,从制度的层面来解释周人用龟用筮的规定:“?子曰:大人之器威敬。天子无筮,诸侯有守筮。天子道以筮,诸侯非其国不以筮。”意思是说,龟、筮之为器,可敬畏而不可亵玩。古代大事卜,小事筮。天子至尊,大小事皆用卜,而不用筮。然天子亦有用筮之时,如廵守、征伐,亲出而在途,有事则筮。诸侯在国居守,有事则用筮。然出行在他国,不欲人疑其有吉凶之忧,故不用筮。

  又,《周礼·春官·太卜》“太卜掌三兆之法,……其经兆之体,皆百有二十,其颂皆千有二百。掌三易之法:一曰《连山》;二曰《归藏》;三曰《周易》。其经卦皆八,其别皆六十有四。”《周礼》先言“三兆之法”,言及每一种兆法都有常兆一百二十种。而每一常兆又都有所谓“颂”(类似《易经》的爻辞)十条,加在一起,共有颂一千二百条。这是说,“三兆之法”是非常繁琐的。如果这一资料属实,那当时的龟卜文化可以说是非常发达和成熟的。比照“其颂皆千有二百”的说法,如果当时的“三易之法”已有爻辞,《周礼》应该按照其论述体例说“其爻辞皆三百八十四”。《周礼》没有这样说,我们推测当时三《易》尚无爻辞。

  1993年,在湖北江陵县王家台15号秦墓出土了秦简《归藏》,其卦名与《周易》略同,卦名下的卦辞,与前人所辑之古书《归藏》佚文略同,而与《周易》卦辞全异。而无论辑本古书《归藏》或出土秦简《归藏》,都没有爻辞。我们相信,在《周易》出现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,也只是有卦辞而无爻辞。就是说,我们今天所理解的完整意义的《易经》在此时还没有形成,这种情况是与殷商以迄周初的历史文化背景正相吻合的。

  完整意义的《易经》作为文本流传,其卦爻辞开始被引用是在东周以后。在传世文献中,《左传》、《国语》中有二十二则用《易》(以《周易》为主)进行筮占或论事理的资料。从这些资料中可见当时社会对于《周易》筮占的认同,以及筮占的普及与地位的提高。但有些筮占资料受到了现代研究者的质疑。因为《左传》中许多筮占后来都应验了,说明《左传》作者是看到了这些筮占的实际结果的。研究者怀疑《左传》作者是为渲染筮占的灵验,而故意在《左传》的历史情节中插进这些所谓的筮占案例的。例如《左传·庄公二十二年》(公元前671年)记载,陈敬仲年少时,“周史有以《周易》见陈侯者,陈侯使筮之,遇观之否,曰:‘是谓观国之光,利用宾于王’。此其代陈有国乎?不在此,其在异国;非此其身,在其子孙。……若在异国,必姜姓也。”预言敬仲的后世子孙将取代姜姓成为齐国的国君,这事后来果然应验。这说明《左传》的成书时代应在陈氏正式成为齐国国君,即公元前386年之后。如果这种分析不误,那说明《周易》的流行或许只在《左传》作者的时代,在春秋时期《周易》未必真的流行⑨。笔者也不相信这类筮占的真实性,这不仅是出于无神论的立场,也由于卜人用了一种程式化的解释,鉴于这种筮占的结果并不具有唯一性,别人在筮占实践中也有遇观之否的可能性,那是否会有同样的解释和结局呢?

  虽然《左传》中这些关于用《易经》占筮的材料未必可信,但笔者仍相信在春秋时期《易经》已经开始流行了。这是因为《左传》中涉及《周易》的资料,有些并不用于筮占,而用于论事理,如《左传·昭公元年》(公元前541年)医和引《周易》论蛊疾说:“淫溺惑乱之所生也。于文,皿虫为蛊,谷之飞亦为蛊。在《周易》,女惑男,风落山,谓之蛊,皆同物也。”又《左传·昭公三十有二年》(公元前510年)载:“赵简子问于史墨曰:“季氏出其君,而民服焉,诸侯与之。君死于外,而莫之或罪也。”对曰:“……鲁君世从其失,季氏世修其勤,民忘君矣,虽死于外,其谁矜之!社稷无常奉,君臣无常位,自古以然。故《诗》曰:‘高岸为谷,深谷为陵。’三后之姓,于今为庶,主所知也。在《易》卦,雷乘乾曰大壮,天之道也。”这些用《周易》论事理的资料大多集中在春秋末期,说明至少在春秋末期,《易经》已经开始流行了。

  至于《易经》的成书年代,笔者则比较赞同西周后期或更晚一些的意见。《易经》中有“明夷,于南狩”、“南征,吉”的卦爻辞,这与周王朝向南方用兵的史实有关。“南征,吉”或影射周宣王时之事。⑩

  《谦》卦六五爻辞:“不富以其邻,利用侵伐,无不利。”周天子对远近用兵只称“征”、称“伐”,从来不用“侵”字,盖“普天之下,莫非王土”,无所谓“侵”。“侵伐”二字反映的是诸侯间的侵境攻战的战争特点。而西周之时,诸侯间的侵境攻战不仅少见,且为舆论所不容,所以这一时期应该不会有“利用侵伐无不利”这样的说法。(11)

  除了上面举出的理由外,还有一个软性的,但却重要的理由,即《易经》卦爻辞虽然没有阴、阳对立的观念,但六爻的结构及其意涵却有极为强烈的阴、阳对立的观念,乃至阳大阴小、阳尊阴卑的观念。此种观念体现在六爻结构中,却未形诸于文字,正反映西周后期阴阳学说方兴未艾的历史背景。

  笔者曾撰有《“文王演〈周易〉”新说》(12)一文,该文指出由于数字卦的发现,证明殷商之时已有重卦,故文王重卦之说已不可信。因之笔者提出一种新的假说,认为文王所演之《周易》,当是韩宣子聘鲁所见之《易象》,此《易象》类似于今本《周易》中的《大象传》,它只是讲内卦和外卦之间的关系,并未细化到“爻”的层面。笔者并大胆推测,那个《易象》很可能早于系有卦爻辞的今传本《易经》。今天笔者仍坚持这个观点。

  二 《易经》为“人谋”之书,非“鬼谋”之书

  《易经》作为中国文化元典之一,是一部系统模拟、反映“世界之理”的书,重卦形式是它的理论模型。每一卦一个主题,由卦爻辞的显性语言与易卦结构的隐性语言相结合,构成六十四篇阐驿“世界之理”的精悍短文,立论通达,逻辑严整,面面俱到,给人以智慧的启迪和道德的教诫。整部著作处处体现理性的睿智,并没有任何“天启”或“神意”的神秘成分。故此书乃是“人谋”之书,而绝非“鬼谋”之书。下面让我们以具体卦例来证明这一观点:

  (一)先以《讼》卦为例。顾名思义,《讼》卦是关于诉讼的看法。它所设定的是兴讼之世。六爻模拟社会的各种人物角色。初爻代表底层弱势者,与之为正应的四爻恃强凌弱,但败诉后能知错而改。二爻代表地方略有势力者,敢于犯上兴讼,挑战五爻宗主,幸亏五爻中正包容,未予加罪。三爻小心谨慎,最不愿兴讼,而上爻则属健讼能胜的讼棍。

  我们先来看《讼》卦卦辞:“讼,有孚窒,惕。中吉。终凶。利见大人。不利涉大川。”意思说,自己有信实之理,为人抑塞,屈而不伸,求于诉讼乃不得已之事。即使如此,对于诉讼之事,亦须惕惧兢慎,因为主讼者未必能主持正义。又中道而止,及时息讼,则可以获吉。若于讼之时,自恃其理,可止不止,尚气使性,必欲终成而不已,则凶。卦辞的意思是圣人不贵听讼,而贵无讼。讼非善事,因而戒人动辄兴讼。诉讼时,有刚健中正之“大人”主持公道,则有利。若恃刚乘险,则不利。

  再看初六爻辞:“不永所事,小有言,终吉。”初六为底层之人,位卑而柔弱,本不好讼。九四本为其正应,然当此诉讼的大背景,反而以其刚暴之性兴讼于初六。初六不得已而应诉,最后辨明曲直而胜诉。初六知诉讼非可长之事,“不永所事”,得理让人,及时息讼。争讼虽带来一些语言伤害,然终得其吉。

  再看九二爻辞:“不克讼,归而逋;其邑人三百户,无眚。”九二以刚强之质居坎险之中,好讼而不肯屈下。九五居至尊之位,而行得其正。九二以非理讼之,以下讼上,不能胜诉,归而遁逃。其封邑三百户并未因此受到殃及。

  再看六三爻辞:“食旧德,贞厉,终吉;或从王事,无成。”六三阴柔和平,介于四阳之间,失位而居,在夹缝中生存,小心承袭世禄,生活于惕惧之中,有鉴于九二逋窜之失,不轻兴讼,终得其吉。从事王事,有成功,必归美于上,不自居功。

  再看九四爻辞:“不克讼,复即命,渝,安贞吉。”九四以刚暴之性,与物不和,好为争讼,本来初六为己之正应,自己反以非理讼之。初六虽然不与物争,但面对九四的欺凌,亦能据理力争,为己辩白。九四不能胜诉,最后服从听讼者的建议,改变兴讼于初六的初衷,安静守正而获吉。九二与九四皆有“不克讼”的爻辞。结果九二逋窜,九四安吉,为什么会有此不同?盖因九二以下讼上,以卑讼尊,又不占理,是以惧而逋窜。九四以上讼下,虽非占理,但能改前之非,从今之是,所以终能获吉。

  再看九五爻辞:“讼,元吉。”九五以阳居阳,居至尊之位,以中正之德,听天下之讼,察天下幽隐之情,决天下冤枉之狱,使恃强者有所惮,柔弱者得以伸。无偏无党,王道荡荡,故获大吉。

  再看上九爻辞:“或锡之鞶带,终朝三褫之。”上九以刚阳之性,居讼之极,健讼而能胜。世间常有强辞夺理、无理取胜之事。若此等讼棍因为健讼而获得恩宠,必不为人所敬。即使有爵服之赏,也会被众人褫夺撕烂的。

  (二)再以《家人》卦为例。《家人》卦所设定的是治家之道,所表达的是中国上古时代的家庭伦理。六爻模拟家庭生活的基本问题和不同角色。初爻强调家道之始在于“防闲”,二爻表家庭主妇的职责。三爻为一家之主,讲治家过严和过宽的利弊。四爻讲官宦治家之道。五爻讲人君以治家之道治天下。上爻讲家道之成,总结家道之本。

  先看《家人》卦卦辞:“家人,利女贞。”家庭之中,利在女正。女正则家道正。

  再看初九爻辞:“闲有家,悔亡。”初九有刚明之才,是能治其家者。“闲”,防闲、法度。当有家之始,能以法度为之防闲,则不至于悔。

  再看六二爻辞:“无攸遂,在中馈,贞吉。”六二以柔顺之才,处内卦之中,履得其正。是妇人之得正者。“遂”谓自专,处于内而无所自专。“馈”,食物。妇人所主在于馈食。处于正故得吉。

  再看九三爻辞:“家人嗃嗃,悔厉吉,妇子嬉嬉,终吝。”九三以阳居阳,在下卦之上,为一家之主。“嗃”音赫。“嗃嗃”,过严之貌。治家过严,不能无伤。故悔于严厉。然而家道齐肃,犹为居家之吉。“嬉嬉”,笑乐无节貌。笑乐自恣,无有节度,终至败家,不免羞吝之生。

  再看六四爻辞:“富家,大吉。”六四处近君之地,居大臣之位,既正己之家,又能佐君以正天下之家。故有君之爵禄以富其家,而得大吉。

  再看九五爻辞:“王假有家,勿恤,吉。”九五,君位。君子正身、齐家而后治国平天下。王者假此治家之道以治天下,可以化民成俗。苟得其道,勿恤其它,可以得吉。

  再看上九爻辞:“有孚威如,终吉。”上九为一卦之终,为家道之成。治家之本,中有孚信,外有威严,终获其吉。

  通解《讼》卦和《家人》卦的卦爻辞,你会看到每一卦都是一篇入情入理的精悍短文。处在类似情境中的人都可以从中找到自己的位置,得到应有的教诫。其实六十四卦每一卦都有这样的特点,只是所讨论的问题不同而已。

  在我们看来,《易经》作者是利用《易经》的卦爻结构来模拟和总结自然界与社会的某些规律和经验的。世界上的事物,一物有一物之理。《易经》六十四卦,一卦有一卦之主旨。这些主旨是通过卦名来概括和反映的。王弼《周易略例》说:“举卦之名,义有主矣。”卦名概括一卦之主旨和性质,有了卦名才有理解和解释的向度。因此宋代郭雍说:“自一卦论之,原始要终,上下不遗,为一卦之质也,卦名之义,名其质而已。”(13)《易经》六十四卦更多地是对社会规律与经验的模拟和反映。社会中有尊卑关系,爻位也有尊卑关系;社会中有联姻、结盟、合作、应援关系,《易经》则通过正应关系加以反映;社会中有强者弱者、君子小人,《易经》则通过阳爻、阴爻加以反映;社会中有中正之人,有不中不正之人,《易经》则通过“得中”、“不得中、”“得正”、“不得正”等方式加以反映。如此等等,我们可以将之看作“易卦规则”。《易经》的创作是为了能真实地模拟、反映出“世界之理”。“易卦规则”与“世界之理”的关系,就好比是“履”和“足”的关系。在通常的情况下,《易经》作者是通过“易卦规则”来模拟、反映“世界之理”的。但在某些特定的主题下,当“易卦规则”不能很好地来模拟、反映“世界之理”之时,《易经》作者也并不迁就“易卦规则”,而作“削足适履”之事。这也就是说,“易卦规则”并不是绝对的、机械的、一成不变的。反过来说,虽然我们会在个别卦中看到不合“易卦规则”的情况,但不能由此认为这些“易卦规则”根本就不存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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